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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能源研究会章程
西安能源研究会第八届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西安能源研究会.英文译名:Xian Energy Research Association   . 英文缩写XERA
第二条 本团体是能源科学技术研究与实际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非营利性学术团体,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归口管理;是中国能源研究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指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设立中国共产党西安能源研究会秘书处党支部并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团结广大从事能源科学技术的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能源科学技术的研究,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国家,地区、部门制定能源政策、能源规划和能源法规提供科学的方法和依据,努力做好决策咨询工作,为提高能源科学技术水平和能源管理水平,促进我国能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提倡改革、创新、求实和协作的精神,发挥多学科、综合性的优势,充分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讲究工作效率与方法,为西安及中国能源事业的兴旺发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和能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团体所在地:
西安市未央路103(市档案馆北楼二层)
联系电话:02986295520(传真)02986295521
E-mail:xnnyyj@163.com   邮政编码:7100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
围绕国家的能源战略和政策、能源科学技术和能源管理的重点课题,组织和推动各种形式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宣传能源形势和能源科学技术的新发展,传播推广能源开发和能源节约的先进技术,普及能源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开展能源科技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友好联系和合作,促进能源研究和能源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编辑出版会刊《西安能源》及能源领域科学技术学术书刊资料。
为国家制定能源战略和政策,能源规划和能源法规,提供咨询和建议。接受国家、地区、部门企业的委托,进行能源软科学项目研究和论证。
接受国家及行业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委托,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价。承担国家和企业标准的修制订。
开展能源科技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培养发现和推荐能源科技和管理人才,职称评审。
团结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为适应新能源数据信息发展的需要,为会员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设立“西安能源研究会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本团体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符合入会条件;
在本团体的业务(能源)领域内从事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影响;
个人会员
1)大学本科毕业,或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自学成才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能源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员、技师及技术创新者;
2)从事能源科技和管理,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
3对能源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团体进行科技交流和合作的专家学者,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团体名誉会员称号。
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能源)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并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性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报市科协备案;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团体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获得本团体服务和取得本团体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
(1)      优先派代表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
(2)      优先取得本团体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
(3)      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技术咨询;
(4)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义务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完成团体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的理由,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受到刑事处分即免去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研究会于常务理事会设立“西安能源研究会党支部,负责研究会日常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设荣誉理事长和荣誉理事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及秘书长1名,其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秘书长因工作需要可以超过两届但不应超过70岁。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秘书长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的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或委托签署)的关重要文件。
三十本团体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成立临时性的课题组和攻关组。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本团体设立的基金;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610本团体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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