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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能源绿色革命
作者: 发布于:2018/10/19 10:25:34 点击量:

                                                                                                                                                                                                                                                          ——以欧盟新能源转型为视角

李军鹏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陕西 咸阳 712100)

 

摘要:能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兼具共享性与竞争性的特点,而新能源区别于原有的化石能源,体现着绿色环保的价值理念。在发展低碳经济成为全人类共识的大环境下,国际新能源革命正如火如荼进行着;与此同时,能源的供不应求日益制约着世界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以国际能源绿色革命为主题,欧盟新能源转型为切入点,对欧盟的能源变革深入剖析,对其立法成果进行总结,以期能够给学术界与实务界提供借鉴,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人类文明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新能源  能源革命  绿色低碳  能源法律  

 

 

1  能源问题的产生

能源是工业革命的产物,现代经济的“血液”,经济繁荣和国家安全的基石。随着后工业化时代的来临,能源问题呈现错综复杂的态势,能源革命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从本质上来说,能源是为人类提供能量的自然资源及其转化物。根据能源适用的类型,分为传统能源和新能源。传统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新能源是除了传统能源之外的一切能源,不仅有风能、太阳能、水能、核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而且有利用新技术对传统能源的二次开发利用,能源资源的高效综合利用等[]。例如,从化石能源中提取氢、甲醇高技术,分布式能源和智能电网。

西方国家在鼓励新能源推广的进程中,正试图利用新一轮的国际规则,新一代的高新技术,在新一次的国际政治经济洗牌中占领制高点,以节能环保产业为平台,巩固其在国际竞争中的既得利益与优势地位[]。能源革命实质是以能源体制机制的重新分化组合,进而对技术创新与制度保障所引起的能源更新替换过程[]

欧盟是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最为迅速的地区,其经济的发展对能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经预测在未来20年内将达到70%的进口率。对此欧盟制定了一系列能源战略,积极推动新能源的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能源安全。欧盟签订的《里斯本条约》规定了能源发展的原则,要求各个成员国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着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节约和积极发展新能源。欧盟颁布了《可再生能源路线图》,提出要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链,争取在2030年之前新能源的使用比例达到20%。欧盟从立法上和政策上都给予新能源发展良好的环境,大力提高新能源的利用效率。

2017年,欧盟的一次能源消费总量达到23.32亿,在全球仅次于中国和美国,能源进口依存度为55%。根据欧盟委员会预测,到2020年,欧盟将有超过90%的石油和70%的天然气依靠进口,其主要能源进口方俄罗斯和中东地区的政治格局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欧洲能源供应的危机感。为提高能源安全,欧盟通过了《2020气候与能源法案》和《2030年气候与能源政策框架》,提出建立欧洲能源联盟以改善内部能源利用,提高对短期能源供应中断的应对能力,建立低碳能源体系。在其成员国内部,通过开展国家立法促进绿色增长与能源转型已成为主要国家的共识。德国2000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为其实现中长期减排目标及落实弃核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法国2015年的《绿色增长能源转型法》强化了国家核安全管理局的职责,提高了存储核废料的标准和公众关于核安全的信息透明度,为实现弃煤、控核、建立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进行了立法布局。

根据国际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简称IEA)的报告,由于化石燃料的使用量不断增长,能源部门预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未出台新政策或者供应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到2050年将增加130%[]。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的评估报告表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加会导致全球气温上升4-7摄氏度,对环境与人类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普遍认为,人类应当在2050年之前将与能源有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半,以此控制气温升高的预期在3摄氏度以内。为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进行一场包括提高能源效率、增加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的使用以及改进化石燃料发电技术的能源革命。

2  欧盟新能源法律规范

2.1欧盟新能源法律

欧盟能源法律制度由两个类别的法源组成:一是基本法,包括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所涉及的能源问题的各类条约。二是从属法,包括欧盟各机构依其职权在能源领域制定的各种条例、指令、决定等。而对欧盟应对能源问题产生同样重大影响的欧盟能源政策,则主要体现在欧盟执委会所发布的各种能源问题的白皮书或绿皮书中。

1)基本法确立欧盟新能源法律的根本规范

欧盟法律制度是建立在成文的宪法性条约基础上的,200912月《里斯本条约》正式生效[],修订了《欧洲联盟条约》与《欧洲共同体条约》,并将后者重新命名为《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确立欧盟在能源领域的法律基础和正式职能[]。这两部条约具有宪法性结构特征,为欧盟制定了目标、原则和价值,其最重要的创新之处在于欧共体和欧盟合并成为单一的、整体的结构[]

2)基础条约确立新能源法律根本规范

成员国政府对能源市场的干预被认为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内政。《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92(原《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5)规定[],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其能源来源和供应结构,任何“显著影响一个成员国在不同能源资源和它的能源供应总结构”的措施,必须全体一致同意方能通过,并且要在向欧洲议会和其他特别委员会咨询后方能通过。另外,第194条第2款要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应根据普通立法程序,规定必要措施以实现联盟的能源政策目标,而这些措施不应影响某一成员国决定其能源开发条件、选择不同能源来源及其能源供应总体结构的权利[]

《欧洲联盟运行条约》将欧盟的能源立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专设了《能源》编(第二十一编),其第194条规定了联盟能源政策的目标:(1)确保能源市场的运行;(2)确保联盟内的能源供给安全;(3)提高能源效率、促进节能和开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4)增进能源网络的相互联系。

《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91(原《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4)规定欧盟环境政策应致力于保护、改善环境,保护人类健康,谨慎合理使用自然资源以及在国际层面推动应对地区和全球环境问题的措施,尤其是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欧盟在能源生产、运输、消费等环节都必须考虑对环境的影响,这些条约赋予欧盟代表各成员国在欧盟内部和国际上行使环境方面的权力,因此这些环境条款也构成欧盟新能源法律的一部分[]  

2.2欧盟法的渊源

初级渊源(Primary Sources),包括由成员国制定的作为成立条约的法律(基本法the Primary Law)和为欧洲法院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次级渊源,包括欧盟制定的法律(从属法或次级法the Secondary Law),包括欧盟各机构依职权在能源领域所制定的与新能源相关的各种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及建议(Recommendations)、意见(Opinions)等[]

1)指令(Directive)

 

指令是指导各成员国立法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一种具有双重弹力的立法模式,通过一个确定想要达到的目标的共同体法令,并在每个成员国国内法中通过一个达到此目标的国内法令予以转化。指令是欧盟新能源立法最主要的形式,对新能源领域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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